奚治谨拥有超过30年的訴訟律师经验,同时曾担任安省高等法院的名册调停员14年。她專为各种阶层背景的客户解决纠纷,包括那些无法支付全部訴訟费用但又極需解决法律纠纷的客户。
法庭訴訟費用昂貴、鄺日持久。調解漸成大衆解決糾紛及避免精神財物兩失的唯一方法。
調停,對大衆而言,是採用法制的唯一可行途徑。
奚律师作为律师和调解员(在不同的案件中)两方面的经验让她更加了解調解過程和尊重各方角色,特別是对代表律師角色的尊重。她提供带来长期和平、各方面接受及可行的調解方案。
奚律師能讀、寫、講流利中文(普通話、廣東話和上海話),便于与各方面沟通。
奚律師相信调解员应为参与的各方带来正面的經歷。
美國哈佛大學律師調解員課程
安大略省律師行業協會,執業律師入職課程
多倫多大學,法律學,學士
多倫多航空航天研究院,應用科學和工程學,碩士
多倫多大學,應用科學和工程學,學士
调解员
奚治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一般诉讼
律师会审裁处审裁官
安大略省律师协会董事
名册调解员,安大略省强制调解计划 – 多伦多
安大略省法院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调解员(普通庭)
Lang Michener(銘倫律師行前身),律師,主攻商業和知識產權訴訟
安大略省電力公司,核電安全工程師
晶石航空航天有限公司,工程師
筛选申请多伦多大学应用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申请者。
主张对第 s 条进行修订。《刑法》第 494(2) 条(公民逮捕法)。在议会小组委员会作证支持修正案。
下议院:
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DocId=5408308&Language=E&Mode=1
参议院:
http://www.parl.gc.ca/content/sen/committee/411%5CLCJC/20EV-49612-e.HTM
向安大略法院寻求史无前例的禁令。《刑法》第 732.1(2)(a.1)(i) 和 732.2(2)(b) 条针对该地区的职业商店扒手。根据《刑法典》,下达了禁止进入该地区的命令,最长期限为 3 年。
史蒂文错过了每月一次的药物治疗,这已经控制了他 18 年的幻觉。12 天后,他出现了精神病发作,并用切肉刀杀死了妻子和 2 个年幼的孩子(3 岁 5 个月大)。根据《刑法》,他最终被判定对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向验尸官办公室和安大略省副检察长申请对这些悲惨死亡事件进行调查,以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在其他照顾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员的家庭中。在皇后公园组织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医疗保健专家解释了精神健康患者护理立法改革的必要性。